外资公司注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,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,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。外资公司注册的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,其中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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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公司名称的规定
1. 名称构成:外资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我国《公司法》和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一般由行政区划、字号、行业或者经营特点、组织形式组成。
2. 字号选择: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,不得使用国家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、政党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、事业单位名称、军队名称等。
3. 行业表述:行业表述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符合,不得使用模糊或者误导性的行业表述。
4. 组织形式:外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。
三、公司住所的规定
1. 住所要求:公司住所应当具有稳定性,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。
2. 地址选择:公司住所的地址应当具体、明确,一般应当位于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所在的行政区划内。
3. 租赁期限:如果公司住所为租赁所得,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租赁期限,并约定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。
四、章程中名称和住所的表述方式
1. 名称表述:章程中应当明确表述公司的全称和简称,例如:公司名称为‘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’,简称‘某某科技’。
2. 住所表述:章程中应当明确表述公司的住所地址,例如: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号。
五、章程中名称和住所的变更
1. 变更条件:公司名称和住所的变更,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并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。
2. 变更程序:公司名称和住所的变更,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六、章程中名称和住所的法律效力
1. 名称的法律效力: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识,具有法律效力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。
2. 住所的法律效力:公司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,具有法律效力,公司应当在该住所地履行法律义务。
七、外资公司注册中名称和住所的规定注意事项
1. 合规性:公司名称和住所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,避免因名称和住所的不合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。
2. 独特性:公司名称应当具有独特性,避免与他人名称重复或者相似。
3. 实用性:公司住所应当具有实用性,便于公司开展业务。
八、外资公司注册章程的制定与备案
1. 制定章程:外资公司注册前,应当制定公司章程,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、经营范围、股东权益等内容。
2. 备案手续:公司章程制定后,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
宝山经济开发区招商(https://baoshanqu.jingjikaifaqu.cn)外资公司注册章程中名称和住所规定见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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